視力篩查技術操作規范
一、篩查對象(視力篩查技術操作規范)
本市范圍內7歲以下兒童(含流動人口)。
二、篩查內容(視力篩查技術操作規范)
3歲以內兒童主要進行屈光和眼位異常的篩查;3歲以上兒童主要進行兒童視力、屈光和眼位異常的篩查。
三、篩查機構基本條件(視力篩查技術操作規范)
(一)開展兒童視力篩查的醫療保健機構要設立專門的兒童視力篩查室,使用面積不低于12平方米,環境安靜。
(二)開展視力篩查的機構至少配備2名經培訓合格的兒童保健醫師。
(三)開展兒童視力篩查的機構須配備以下篩查設備:
1、視力篩查儀(屈光篩查設備):主要用于7歲以下兒童屈光異常的篩查。
2、國際標準視力表燈:主要用于4歲以上兒童視力異常的篩查。
3、眼位檢查設備:遮眼板、聚光手電筒或其它眼位檢查設備。
四、篩查要求(視力篩查技術操作規范)
(一)篩查方式
在兒童保健門診進行篩查,或采用攜帶篩查儀器到兒童相對集中的醫療機構或幼托機構進行兒童視力篩查。
(二)篩查時間
兒童在3歲以前篩查1次,3歲至7歲以內每年篩查1次。
對篩查未通過或可疑的患兒,年齡在3歲以內者在6個月內進行復篩,年齡在3歲以上者在3個月內進行復篩。
(三)篩查流程
1、知情同意。篩查前向兒童家長告之兒童視力篩查的重要性和局限性,征得兒童家長的同意。
2、篩查操作。具體篩查操作方法按每種儀器的使用方法和要求進行。
3、結果登記。對每位接受篩查兒童的雙眼篩查結果做好登記,簽署篩查人員姓名,并將篩查情況在兒童系統管理登記本上作簡要記錄。
4、結果告知。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確定告知監護人篩查結果的方式,同時對篩查結果異常兒童提出醫學指導意見。
(四)追訪與轉診
1、對篩查未通過或可疑的兒童,以電話或書面等方式通知其監護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篩查機構進行復篩。
2、對復篩仍未通過或可疑的患兒,告知監護人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確診和**,并作記錄。
3、不具備確診和**條件的篩查機構,要建立轉診制度,并與具備確診和**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建立相對固定的轉診協作關系。
4、確診機構須及時將患兒確診與**情況反饋給篩查機構,由篩查機構完成追訪工作。
(五)篩查覆蓋率
7歲以下兒童視力篩查率城市達70%以上、農村達60%以上。
五、組織管理(視力篩查技術操作規范)
1、省衛生廳負責全省兒童視力篩查的監督管理。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兒童視力篩查的管理,制訂市級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兒童視力篩查工作。
2、省婦幼衛生保健中心負責全省兒童視力篩查的技術指導、質量控制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市、縣(市、區)級婦幼保健機構負責本地區兒童視力篩查的技術指導、質量控制以及篩查信息的收集、上報等工作,并接受上級婦幼保健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管理。
3、開展兒童視力篩查的機構必須提供規范服務,制定篩查、追訪、轉診、統計匯總及上報等工作制度以及相關的操作規程,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管理,完成指令性工作任務。
4、兒童視力篩查工作實行信息逐級上報制度。